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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7-05-09
【实施时间】 1997-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9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新一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决定如下:

  
  北京市781名;
  
  天津市710名;
  
  河北省779名;
  
  山西省552名;
  
  内蒙古自治区544名;
  
  辽宁省619名;
  
  吉林省520名;
  
  黑龙江省589名;
  
  上海市870名;
  
  江苏省808名
  
  浙江省641名;
  
  安徽省750名;
  
  福建省561名;
  
  江西省613名;
  
  山东省930名;
  
  河南省957名;
  
  湖北省732名;
  
  湖南省774名;
  
  广东省803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703名;
  
  海南省397名;
  
  重庆市870名;
  
  四川省894名;
  
  贵州省607名;
  
  云南省638名;
  
  西藏自治区445名;
  
  陕西省579名;
  
  甘肃省509名;
  
  青海省399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423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47名;
  
  共计:2054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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