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颁布时间】 1996-10-29
【实施时间】 1996-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接上页]

  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七条 人民解放军师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由下级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级单位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的,由军人大会选举产生。
  
  旅、团级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由连和其他基层单位召开军人大会选举产生。
  
  军人代表大会由选举委员会召集,军人大会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召集。
  
  第五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八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各级组织,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军人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十九条 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军人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团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选举委员会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军人代表大会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应当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二十一条 军人代表大会在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军人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应当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军人代表大会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六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直接选举时,各选区应当召开军人大会或者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军人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主持。
  
  军人代表大会的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四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因残疾等原因不能写选票,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二十五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军人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二十六条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或者军人代表大会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直接选举时,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军人代表大会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三十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团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军人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