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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需与军工企业达成相关意向。其中,参与军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改组改制,由军工集团公司初审、评估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参与地方军工企业改组改制,由军工企业所在地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初审、评估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3.非公有制企业需向审查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企业基本情况及参与改组改制设想报告; (4)近三年财务决算报表; (5)与改组改制企业签订的保密协议; (6)国防科工委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四、相关政策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一)条件保障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1.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向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申报,经初审同意后,由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会同委内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家投资的条件、方式及所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可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国有企业军工项目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科工财[2006]569号)执行。 (二)优惠政策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1.非公有制企业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符合条件的,可将签订的军品科研生产合同及有关材料报送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经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审核鉴章,由国防科工委财务司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优惠政策。 2.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军品科研生产合同审核鉴章,应提供下列材料: (1)直接提供装备产品的,应提交订货合同和《军品产品订货合同审核鉴章申请表》(该表可在地方国防科工委(办)领取)。 (2)提供军品专用配套产品的,应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配套产品订货合同》、《军品产品订货合同审核鉴章申请表》(合同文本和鉴章申请表可在国防科工委政府网站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