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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通告[2008]15号
【颁布时间】 2008-12-05
【实施时间】 2008-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08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杏花村公园管理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杏花村公园的管理,规范园内的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杏花村公园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杏花村公园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杏花村公园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杏花村公园管理范围是:东自人民大街,西至长春广电中心;南自东朝阳路、百草路,北至锦水路。
  
  三、杏花村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
  
  (二)赌博、卖艺、乞讨;
  
  (三)从事看手相、抽帖等封建迷信活动;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等废弃物;
  
  (五)踢球、打排球、轮滑、甩鞭等妨碍他人正常活动的行为;
  
  (六)遛狗;
  
  (七)在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
  
  (八)擅自发放、张贴或者悬挂标语、海报、广告、传单等各类宣传品;
  
  (九)燃放“孔明灯”、“许愿灯”和烟花爆竹;
  
  (十)擅自设立营业摊位、兜售商品;
  
  (十一)在池塘内野浴、垂钓;
  
  (十二)其他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设施、危害公共安全蚋行为。
  
  四、除残疾人专用车和儿童车外,其它机动车、非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杏花村公园。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由市园林绿化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市容环卫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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