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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颁布时间】 1996-08-29
【实施时间】 1996-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0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接上页]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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