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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1996-08-10
【实施时间】 1996-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0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

[接上页]

  筹委会委员每5人可联署提名,每位委员参与联署提名的人选总数不得超过3人。
  
  报名参选的原政界人士及其接受报名的团体或联署提名人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参选人报名表》。
  
  (二)除上述提名办法外,原政界人士中的推选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产生办法与上列第五条的规定相同。
  
  (三)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中的推选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由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自行决定。有意以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代表的名义参加推选委员会的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应在提名日期截止前向筹委会报名,由筹委会秘书处将名单汇总后交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从中产生34名推选委员会委员。
  
  以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代表的身份报名参加推选委员会的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报名表》。
  
  第八条 具有多种界别背景和身份的人只能选择在某一个界别报名。
  
  第九条 推选委员会的委员在同一天内全部产生,产生时间、地点由主任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十条 在推选委员会前三部分和原政界人士中的委员出现空缺时,可从相应部分未当选的候选人名单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如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中的推选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由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自行决定递补。
  
  第十一条 筹委会秘书处可依据本办法就有关事项的具体实施作出说明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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