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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其依法确定的总承包单位办理的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及证明。不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拨付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农民工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 总承包单位给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后,要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的格式内容告知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和待遇标准。 建设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拨付给总承包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专项费用不及时向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和责令其限期参保,并将相关信息记入建设行业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在外地注册、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外地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注册地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后按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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