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三府办[2008]330号
【颁布时间】 2008-12-04
【实施时间】 2008-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09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抽查复核。
  
  (4)普查数据、资料定期上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5)普查数据、资料的纸质文档在野外调查结束后,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向省普查领导小组上报。
  
  3、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普查队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形成普查成果。
  
  按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
  
  --建立三亚市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建立三亚市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建立三亚市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编制三亚市文物普查档案。
  
  --公布三亚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制三亚市普查工作报告。
  
  七、普查数据和资料的管理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队调查、登录,市普查办审定。
  
  普查队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有泄密事件发生,按国家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要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档案。市普查办负责建立我市文物普查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市普查领导小组公布普查数据前,需报经省普查领导小组同意。
  
  八、普查的经费
  
  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