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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6-05-15
【实施时间】 1984-11-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130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修正)

[接上页]

  第五十八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对个体工商户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污染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污染物”是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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