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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鹤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发[2008]31号
【颁布时间】 2008-12-04
【实施时间】 2008-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1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我市具有发生中强地震的构造背景,历史上曾发生过破坏性地震。鹤岗地区一直被列为黑龙江省危险监视区。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并深刻牢记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牢固树立震情意识,增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抗御中强度地震灾害作为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点。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认真实施《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07年)》(国办发〔2006〕96号)和《黑龙江省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黑政发〔2006〕21号),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建设,现就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面向社会、面向科技、面向经济、面向市场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突出防御重点。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综合能力。
  
  (二)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我市作为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使我市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能力,将继续提高抗御地震能力,使我市防震减灾能力不断提升;结合我市农村泥草房改造工程,实施新一轮城乡建设工程特别是城市棚户区改造,全面推进城市和农村地震安全工程和保证全市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达到法律法规规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应急救援体系覆盖全市各县区,提升我市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努力争取得到国家地震局和省局支持,把鹤岗地震台建设成为黑龙江省测震中心台站,萝北地震台成为基本台。
  
  二、主要任务
  
  (一)确保新建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全市今后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必须达到《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发布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规定的国家标准。对新标准和新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其它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进行抗震设防。地震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发改、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负责项目审批、验收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将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作为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批、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或办理相关审批、验收手续。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简化或限制建设项目抗震设防的审批、验收。
  
  (二)提高学校、医院等重要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等级。参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全市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1度的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提高上述公共服务设施抗震设防能力。
  
  (三)农村居民建设要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农村泥草房改造工程和农村居民地震安全工程有机结合起来,把防震抗震知识普及到农户,组织引导农民建造环保、节能、抗震的住房。要高度重视并尽快改变农村、小城镇房屋建设抗震性能差的状况,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统筹安排、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加强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村建房抗震管理,积极引导农民建设安全住房。农村新建居民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农村民宅抗震构造详图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建质〔2008〕112号)的要求进行设计,地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研发推广既科学合理、经济实用,又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居民建设图集和施工技术,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抗震防震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对农村居民建设抗震设防的服务水平。市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加快实施“地震安全民居示范工程”,力争到“十一五”末,全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区)建设2个示范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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