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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1996-03-24
【实施时间】 1996-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1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鉴于1997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有需要对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的香港公众假日作出过渡性安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一、1997年下半年香港公众假日为:
  
  1、香港回归祖国,特别行政区成立日(7月1日)
  
  2、香港回归祖国,特别行政区成立日第二天(7月2日)
  
  3、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8月第三个星期一)
  
  4、中秋节第二天
  
  5、国庆节(10月1日)
  
  6、国庆节第二天(10月2日)
  
  7、重阳节
  
  8、圣诞节
  
  9、圣诞节第二天
  
  二、1998年香港公众假日为:
  
  1、元旦(1月1日)
  
  2、农历年初一
  
  3、农历年初二
  
  4、农历年初三
  
  5、耶稣受难日
  
  6、耶稣受难日第二天
  
  7、复活节
  
  8、清明节
  
  9、端午节
  
  10、香港回归祖国,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
  
  11、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8月第三个星期一)
  
  12、中秋节第二天
  
  13、国庆节(10月1日)
  
  14、国庆节第二天(10月2日)
  
  15、重阳节
  
  16、圣诞节
  
  17、圣诞节第二天
  
  三、上述安排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适当程序予以实施。对于香港社会团体和人士提出的增加其它公众假日的建议,拟转请香港特别行政区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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