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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按照破产程序,宣告被清理整顿的企业; (三)关停并转的企业; (四)省国资委核准同意可不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范围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审核 第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在规定的时间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国资委审核。 省国资委以书面形式批复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并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按出资关系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核。 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省国资委核定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省国资委对工资水平较高、人工成本增长较快的企业,严格控制工资总额预算增幅。 第十六条 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意见为国有控股股东意见,提交公司决策机构;在公司决策机构决策时,国有产权代表应按照出资人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的时间及其他具体要求由省国资委另行通知。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执行情况,决定工资总额的提取和发放,但不得提留新增工资结余。 企业工资总额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的3%。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企业根据工资台帐等基础管理制度,编制工资性支出季度报表,报送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根据执行情况对非正当理由或重大特殊情况下,执行情况偏差较大的企业及时给予警示,督促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除受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及其指标值原则上不得调整。 当出现重大特殊情况,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必须调整时,企业应提交书面说明和修正方案,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可修正预算指标及其指标值。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工资总额支出情况分析,并据此开展人工成本分析。 第五章 工资总额决算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决算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同时编制,并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报省国资委。 企业编制工资总额决算,应同时对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管理工作及职工收入水平进行分析。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决算,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实际提取数编制。 企业工资总额决算按照“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职工”分类统计分析。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决算,应做到填报完整,分析具体,数据准确。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预算执行偏差度进行分析,并据此对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进行调整: (一)当年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年度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的下浮标准,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增幅不得超过当年的实发工资总额增幅。 (二)当年职工实发工资总额高于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的上浮标准,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予以相应扣减。 (三)未完成效益考核预算指标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予以相应下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省国资委将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必要时核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要认真履行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开展工资性支出专项检查,监督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在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内单列,并在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