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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将船舶吨税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为了确保这一决定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船舶吨税暂行办法》(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同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施行,以下简称《吨税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383号)及《关于制发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01]7号)的要求,特制定《船舶吨税征收管理作业规程》。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吨税办法》进行修订。新的办法出台之前,船舶吨税的征收范围、标准,仍按《吨税办法》执行。 二、《船舶吨税征收管理作业规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征收入库的船舶吨税,由交通部负责使用原缴款书按《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第十六条“船舶吨税”科目缴入中央国库。 三、《船舶吨税征管系统业务操作手册》将另行下发。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附件:《船舶吨税征收管理作业规程》 附: 船舶吨税征收管理作业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统一作业规程,确保对外签发的吨税执照与电子数据的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吨税办法》)和财政部、海关总署、交通部《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383号)、财政部《关于征收船舶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税[2001]99号)及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流程、要求,特制定本作业规程。 第二条 船舶吨税的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国籍船舶。 船舶吨税代码:1601。船舶吨税滞纳金代码:1620。 第三条 税率适用范围:船舶吨税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未签订互惠协议的适用船舶吨税普通税率。 香港、澳门籍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 第四条 各口岸海关负责对进出本口岸的船舶征收、退补船舶吨税(包括滞纳金)以及签发(包括更改)《船舶吨税执照》(以下简称《执照》,格式见附件4)。 因多征等原因需要退税的应及时退还。退税的单据格式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收入退还书》(格式见附件3)相同。 第五条 船舶吨税分90天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两种。缴纳期限由纳税人自行选择。进口船舶应自申报进口之日起征,如所领《执照》满期后尚未驶离中国,则应自期满之次日起续征。 第六条 船舶抵港之日,船舶负责人或代理人应向海关出具船舶在港停留时仍然有效的《执照》,未能出具前述《执照》者,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缴纳船舶吨税,领取《执照》。 第二章 吨税的征收、退补 第七条 按规定应当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负责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抵港时,如实填写《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向海关申报纳税,同时交验《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经办关员审核前款所述证件内容齐全、有效后,接受申报。并按下述程序征税: (一)船舶吨税起征日为:船舶直接抵口之日。进境后驶达锚地的,以船舶抵达锚地之日起计算;进境后直接靠泊的,以靠泊之日起计算。 (二)缴款期限:自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缴纳,逾期按日征收税款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三)船舶吨税按《船舶吨位证书》中净吨位(直接输入计算机自动计征)计征,计税公式为: 吨税=净吨位×元/净吨 (注:净吨位=船舶有效容积×吨/立方米) (四)吨税科目:海关船舶吨税的科目编号为“1601”,其滞纳金、罚款的科目为“1620”。 (五)《船舶吨税征管系统》(以下简称《征管系统》)的征减免方式设有“征”、“免”两种,由于目前《吨税办法》规定只对缴纳吨税的船舶签发《执照》,所以目前仅使用“征”的方式。 (六)经办关员将《申请书》的相关内容输入计算机,由计算机自动计征税款,同时打印出《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一式六联,格式见附件2),交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银行缴款,并由银行将吨税划至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