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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灾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技工学校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实施规划编制中面临的具体问题,并将所辖技工学校的实施规划,纳入本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实施规划统一上报。 二、编制规划要点 (一)重建标准 《专项规划》中所定建设标准是根据规划地区辖区面积、经济水平、人口规模及震前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等因素确定的。其中县(市、区)级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性公共服务场所重建面积标准分三个档次:Ⅰ类12000平方米,Ⅱ类8000平方米,Ⅲ类5000平方米;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场所重建面积标准分两个档次:Ⅰ类300平方米,Ⅱ类100平方米;社区综合性服务场所重建面积标准均为100平方米。 在确定各县(区)级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性公共服务场所重建面积时,各档标准在39个县(市、区)中的分布是按1:5:4的比例进行的,各地在组织各县(市、区)编制概算时要以《专项规划》所确定的面积(详见附件)进行匡算,不得随意变更。在组织编制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可与省厅重建工作组衔接作适当调整。 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场所重建面积,《专项规划》只确定了重建场所总面积,没有细分到具体的街道(乡镇)和社区。各地在组织各县(市、区)确定各街道(乡镇)重建面积时,原则上要按1:4的比例进行分配,即5个街道(乡镇)中按300平方米标准重建的安排1个,其余4个均按100平方米的标准重建。在具体确定时要以各街道(乡镇)所辖面积、经济水平、人口规模、人口密度及震前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在确定各社区综合性服务场所重建面积时,均按100平方米的标准重建。 (二)重建投资概算 重建投资概算主要包括场所建设投资和设施设备重建购置投资两个部分,其中设施设备是指办公设备如文件柜、办公桌凳、办公用电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机等,不包括信息系统设备。各地在编制投资概算时除要考虑国家规定的当地地震设防烈度要求外,同时还应注意实事求是,所提出的投资需求要符合当地的实际造价成本,不得虚造。各地在确定造价成本时要主动与省厅重建工作组衔接,以确保编制质量。 (三)重建资金来源 根据《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恢复重建投资主要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其中中央投资从中央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中安排,地方投资由地方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同时积极争取对口支援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受灾地区自筹资金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对此,各地在确定重建需求资金来源时要按照上述思路合理考虑各级的分担比例。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实施规划是实施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的依据,在编制过程中要加强领导,周密谋划,成立有有关方面人士参加的专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编制质量;工作机构成立后,除应负责组织编制实施规划任务外,还要负责后续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支持,尽快纳入地方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及时启动实施。要注意利用好中央对口援建政策,加强与援建地区有关部门的衔接,争取将重建项目纳入援建规划,多渠道解决重建资金来源。 (二)加强协作配合。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恢复重建工作牵涉面广,从劳动保障系统内部看,涵盖了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技工学校和信息化建设等多个领域;从外部来看,除要接受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指导,还因为县(市、区)级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性公共服务场所涵盖了人才服务和人事争议仲裁功能,也需要主动与当地人事部门搞好衔接。对此,各地在组织编制实施规划过程中要重视搞好协作配合工作,确保实施规划符合多方工作需要。政府和发展改革部门是组织实施重建规划的领导机关和牵头部门,各市(州)和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完成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恢复重建实施规划后,要及时报当地政府和发展改革部门。 (三)按规定及时上报规划(草案)。为确保规划质量,各地应于12月15日前将实施规划(草案)报省厅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财务处)初审,同时附上各具体街道(乡镇)重建面积确定的理由和依据。为使编制实施规划的有关基础数据与各地原上报省厅、并已由省厅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省发改委的基础数据相一致,各地在编制实施规划时,对本通知所附两份报表中已有的数据不得自行更改。 各地编制的实施规划(草案)经省厅初审后,在向当地政府和发展改革部门正式报送实施规划时,应同时抄报省厅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李格 王成富 联系电话、传真:(028)86138236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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