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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 根据CEPA补充协议五的有关条款,交通运输部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委托我省审批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道路货运业务,以及在广东设立维修、驾培企业和客货运站场项目。为进一步落实服务业对香港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自2009年1月1日起将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和开业审查程序调整如下: 一、调整立项审批程序 (一)为方便企业、提高效率,对交通运输部委托广东省审批的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道路货运业务,以及在广东设立维修、驾培企业和客货运站场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此类企业的立项申请材料(具体内容见附件1),并对其进行初审。 (二)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道路货运业务的立项申请,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企业的有关事项统一填写《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汇总表》(见附件2),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交通厅审批。在运政信息系统相关功能开通前,各地应将《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汇总表》电子文档(Word格式)以电子邮件形式同时上报(电子邮件地址:wuhao@gdcd. gov.cn)。企业的立项申请材料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保存、备查。 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维修、驾培企业和客货运站场项目的立项申请,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一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交通厅审批。其中,港澳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客货运站场项目的,应符合当地客货运站场建设规划,办理相应的筹建和报建手续。 (三)省交通厅对审批同意的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道路货运业务,以及在广东设立维修、驾培企业和客货运站场项目,每季度汇总一次报交通部备案。 二、调整开业审查程序 (一)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道路货运业务,以及在广东设立维修、驾培企业和客货运站场项目的开业审查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二)经省交通厅批准立项的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填写与其立项批准经营范围相符合的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后,直接向企业注册地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 (三)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开业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四)对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附件1: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部分道路运输业立项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1: 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部分道路运输业立项申请材料清单 一、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企业情况或投资方进行介绍,包括企业何时经何部门批准成立、投资方名称、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经营业务等;二是申请事项,必须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和经营年限3个方面的内容。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分析)。必须根据申请书申请的投资规模、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等内容,对企业经营、投资回收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三、新设立企业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现有企业申请增加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设立的文件。有股东变更、增加投资等情况的企业,应将变更批文一同提交,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提供企业投资各方的法律证明文件和投资各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五、资信证明。由企业开户银行开出,标题为资信证明,内容必须包括企业存款额度和信用两个方面的情况。其中,存款余额必须足够证实企业的相应投资能力。 六、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必须达到百分之百且满一年以上,有增资的企业可提交增资前注册资本百分百到位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办公、停车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