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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六、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土地收储力度,落实回迁优惠政策,确保棚户区居民按期回迁;推行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和异地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十七、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支持开发企业对老城区危旧房进行改造建设,房屋产权人要积极参与配合,共同搞好开发建设;对危旧房改造项目,给予相应的土地划拨、配套费减半等政策支持。 十八、抓好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廉租房、政府保障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增加供应量;优先安排廉租房和政府保障房的规划、用地和资金,全力保证建设的数量、质量和工期;逐步放宽廉租房和购买经济适用房认定标准,提高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居住水平。 十九、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明确住宅小区的物权归属,实行预售前审查公示制度,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房地产业统计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和帮助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十、为房地产市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为房地产业发展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清理和规范对房地产企业的各项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发挥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营造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十一、各县(市)和双阳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