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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推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推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措施 (工商局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近期,针对当前国际国内的严峻经济形势,国务院出台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10项措施,国家工商总局也制定了若干意见。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贯彻落实市委、政府关于坚定发展信心、凝聚发展合力、确保全市经济平稳运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更好的促进巴彦淖尔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结合工商物价职能,提出如下措施: 一、大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畅通“绿色通道”,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一)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对自治区、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需要组建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等手续的,开辟“绿色通道”, 事先介入,专人专办。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材料不齐全的由专人负责协助全程跟踪服务,直至办理完毕。 (二)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对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优化服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实现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安全生产、生态保护等目标要求,依法做好相关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做好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出资人的利益。 (三)扶持发展多元化市场主体。凡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等,依法均可投资设立公司。鼓励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建立企业沟通联系制度,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正确选择经营项目或调整投资方向。 (四)依法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经营范围。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方式,并允许跨行业多样化经营;降低注册资本限制。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凡注册建筑业和服务业的公司,其企业注册资本由原来的最低1000万元放宽到300万元。对一般性的中小型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到3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评估)出资组建公司的,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可放宽至70%;放宽营业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放宽企业申请变更登记范围。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变更公司类型。 (五)完善企业登记制度。对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企业申请,允许其冠以“内蒙古”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继续推行注册登记“一审一核”制度,采取优先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跟踪服务及节假日加班等服务措施,对企业名称核准服务对象做到即来即核;申请注册登记的,只要手续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当场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帮助企业盘活资产,扩大投融资渠道。 (六)改进企业年检制度。企业年度检验时,只需提交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实行网上年检、上门年检、分期年检、预约年检,为企业提供方便。对经营状况良好、商业信誉度高,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免收年检费。 (七)支持公有制企业改制重组。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允许沿用原企业名称,并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对改制后变更名称的,3年内允许在产品宣传和包装上对原企业名称进行说明性的加注并报登记机关备案。企业在改制前经营范围中已取得专项审批许可证的项目,有效期内申请工商登记经原许可机关确认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