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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第11号
【颁布时间】 2008-11-28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22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德宏州城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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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接到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对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2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2、符合临时救助的对象经县市民政局审批后,由县市民政部门直接发放。
  
  3、县市民政局按月填报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统计表,将享受
  
  临时救助家庭情况输入计算机,建立临时救助档案。
  
  (五)州民政局成立临时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州民政局领导班子及相关处室业务人员组成。
  
  (六)因受灾较重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较大困难的个人,救助款超过2000元以上的和群体群灾特殊事故报临时救助审批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四章 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以及社会资助等方式筹集:
  
  (一)临时救助资金在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省、州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按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二)从民政局发行的社会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中,每年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临时救助。
  
  (三)从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中,每年支付一部分作为临时救助资金。
  
  (四)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制度提供资金援助,开展面向低收入人员多形式的临时救助活动。
  
  第十一条 救助资金的管理
  
  (一)县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门帐户,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二)捐赠的物品实行无偿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相收费或转卖,不得侵占、贪污、挪用。
  
  (三)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和物品的监督与管理,审计部门要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对救助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关于临时救助其他事项
  
  (一)救助对象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一经查实,即中止救助,社区和乡镇追回冒领临时救助款物,取消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二)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管理
  
  1、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严格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2、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
  
  3、民政局定期向临时救助审批领导小组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4、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扣押、挪用临时救助资金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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