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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阿署发[2008]70号
【颁布时间】 2008-11-28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22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巴彦浩特住房保障和旧城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左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
  
  经盟行署研究,现将《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巴彦浩特住房保障和旧城改造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巴彦浩特住房保障和旧城改造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巴彦浩特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环境质量,为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和旧城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坚持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凡在巴彦浩特镇区内开发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先重点后一般,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
  
  (二)旧城改造范围:
  
  按盟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确定。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范围:
  
  1、廉租住房建设项目;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3、城中村、城边村、危旧房改造项目;
  
  4、盟行署、阿左旗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
  
  (一)廉租住房建设项目
  
  1、土地政策: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收费政策:
  
  (1)免建防空地下室,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占道费、土地测绘费、消防验收电气安全检测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噪声超标排污费、气象审核评估跟踪建设竣工验收费、防雷检测费、排水增容入网建设费、给排水排污勘察设计费、免收水资源费、免收规划审图费、规划测绘费、规划竣工测绘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散装水泥费、拆迁管理费、供热增容入网建设费、供热勘察设计费、移动网通配建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检测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安工程社会保障费全额返还,不得提取管理费,施工图审查费、招投标代理服务费、低压供电设计费。其他各项收费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为全额拨款的,只收工本费;执收单位为财政差额拨款的,减半收费;执收单位为企业性的,按最低标准收费。
  
  3、税收政策:
  
  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应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金依法缴纳后,由财政将属地地方留成部分返还开发建设单位。
  
  4、经批准的廉租住房小区的配套商业服务用房享受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1、土地政策: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收费政策:按照第二条第二款收费政策执行。
  
  3、税收政策:
  
  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所得税金额缴纳后,按税收入库级次由财政将属地地方留成部分作为扶持资金,返还开发建设单位。
  
  4、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商业服务用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三)城中村、城边村改造项目
  
  按照专项总体规划要求,项目开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拆迁用地面积占整个小区用地面积2/3以上的,并当年当期开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分两年建设的。
  
  1、土地政策:
  
  旧平房改造土地采取毛地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按政府净收益收取,净收益标准出让宗地的不同条件进行评估确定,土地出让金不再返还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得到土地后,按土地出让合同要求限期拆迁开发建设,逾期未开发建设的将收回土地使用权,造成的损失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负。
  
  2、收费政策:
  
  (1)对经审批不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标准(20元/m2)每平方米减收10元;
  
  (2)城市建设配套费按标准(40元/m2)每平方米减收20元。
  
  3、税收政策: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所得税金额缴纳后,按税收入库级次由财政将属地地方留成部分作为扶持资金返还开发建设单位。
  
  对于项目区域内原村民购买的用于经营的商用房,给予契税返还,营业税属地地方留成部分二年内退返的政策。经营性商品房出售(出租)一年经营期内免交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危旧房改造项目
  
  按照专项规划要求,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用地面积占整个小区用地面积2/3以上的,并当年当期开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建设的。
  
  1、土地政策:
  
  旧城改造土地采取毛地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按政府净收益收取,净收益标准根据出让宗地的不同条件进行评估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足额上缴国土部门、财政部门,政府将土地出让金作为拆迁投入、小区内外绿化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全额返还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得到土地后,按土地出让合同要求限期拆迁开发建设,逾期未开发建设的将收回土地使用权,造成的损失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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