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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积极培育和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等中介服务组织,承担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服务职能。农家乐休闲旅游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组织的设立,应征求当地政府意见,经民政或工商部门审核后,依法登记,纳入农家乐休闲旅游行业管理。 (十四)农家乐休闲旅游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组织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行业自律、市场拓展、培训交流以及为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业主统一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照等工作。 (十五)按照《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办法》的规定,由市、县(市)区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户(点)实行星级评定,并授予相应的服务质量星级标志牌。县(市)区主管部门对授牌的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户(点)建立档案,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对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凡经县级认定授牌的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户(点),列入管理范围,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户(点)可以在经营活动和宣传促销中使用。 (十六)已认定的市、县两级农家乐特色村和示范点要按照本意见规定,逐步规范,完善提高。对无证无照,违规经营的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户(点),当地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加以规范,限期整改,完备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建设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创造条件,优化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环境 (十七)各级财政应设立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发展农家乐特色村和示范点创建、精品项目培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宣传和市场推广、从业人员培训以及工作考核奖励等。 (十八)农民利用自有房屋、庭院、果园、花圃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创办的以农村庭院为单元的农家乐项目,有关部门应减免办理证照规费。农家乐房屋属农村居民住宅,不因用于休闲旅游服务而改变其性质。 (十九)依托农业产业基地和农业科技园区等载体,以农产品营销为特征,集“休闲、娱乐、购物”于一体,与农业生态功能相结合的休闲观光型农业,其产业和用地性质仍属农业范畴,其辅助配套性质的用地按照甬党办〔2008〕5号文件执行,可享受基地和园区建设扶持政策。 (二十)利用乡村自然生态环境景观、农业生态景观、特色文化景观等旅游资源,依托农业生产场所开展旅游接待服务,吸引旅游者观光、娱乐、休闲、度假、餐饮等为特征的休闲旅游业,其建设用地纳入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二十一)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的环境承载力评估,纳入生态市建设体系,政府免费提供。以农户家庭、村集体兴办的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和农家乐休闲观光农业的项目环境影响力评估,环评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适当予以补助。 (二十二)“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万里清水河道工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康庄工程、广播电视及信息通村入户工程等,要优先为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十三)建立农家乐休闲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开展多层次的经营管理和服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从业人员培训纳入“百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对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技术等级鉴定,考试合格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二十四)金融单位要开展农家乐休闲旅游经营户(点)等级评定,根据信用等级,确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县级农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为农户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所需小额信贷提供信用担保,信用社等要为农户及时提供小额信贷。 (二十五)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先进典型,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为全市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十六)本意见由宁波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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