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有尾矿库的县要立即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同时要建立相关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尾矿库。采取“分级监管,挂牌督办”方式,严把尾矿库准入关,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切实落实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尾矿库隐患治理资金投入,按规定的时限和整改内容完成整治工作;把尾矿排放计划制定、尾矿库管理规章制度和监测监控体系的建立摆在整改工作的重点,加快评价和取证进度,实现合法生产。 (二)彻底整治,不留后患。为达整治目标,各县人民政府签订尾矿库专项整治承诺书,各尾矿库企业法人代表签订承诺书,各个尾矿库整治内容、时间进度、包括验收、取证时间都已在承诺书中明确。有什么问题就整治什么问题,缺什么就补什么。要完善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整治方案必须由有尾矿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建设过程中还要严把施工、监理资质审查关(尾矿库施工资质)。新建尾矿库必须严格按照“三同时”规定开展相关工作,11户与矿山同时取证的尾矿库要同时开展整治和办理单独取证手续。届时不能完成整治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三)严格评价、严格验收,把好行政许可关。尾矿库企业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充分利用好当前这一段及其宝贵而又短暂的市场调整时间进行有效整治。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即便是尾矿库闭库也必须进行闭库整治和评价。尾矿库企业整治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开展安全评价和验收工作,同时向当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验收和取证申请。根据尾矿库立项、审批、备案权限,由省或州安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向相关尾矿库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尾矿库进入闭库程序予以关闭。 (四)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强化尾矿库整治监管。有尾矿库的县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和联合执法,采取“四个一律”的强硬措施,对已投入运行但在2009年6月30日前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建尾矿库投入使用6个月后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实行停产整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能运行;没有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全或资料不齐的尾矿库,一律下达限期补办指令;设施不配套、管理运行不规范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一律实行挂牌督办,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在专项整治期间,对尾矿库建设和管理运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从重查处。 (五)区别对待,解决有关特殊问题。按照省规定,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对尾矿库的有关问题可作特殊处理。库容量在1万m3以下的小尾矿池,暂不列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的范围,但要纳入当地安监部门监管范围,并且要逐步取缔关闭;库容量在10万m3以下、没有人工坝或总坝高不超过8米,下游一公里范围内无村庄或重要设施,且经过专家或中介机构确认没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可以不补做地质勘测和设计工作;库容量在50万m3以下的尾矿库,工程建设可由具有矿山总承包资质或大中型水库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和监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