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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11-26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32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管理,规范执法用车及行为,现将《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管理,规范执法用车及行为,保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所(站)监察人员依法执行任务,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效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指全省统一配备以及各地购置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用车辆。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的车身侧面应当标记劳动保障监察徽标和中文“劳动保障监察”字样,正面应当标记中文“监察”和英文“INSPECTION”字样;车身颜色以白色为基色,“劳动保障监察”和中英文“监察”字样颜色为蓝色。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需要喷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外观标识的,应到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厂家喷涂并报省厅备案。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产权单位应当将车辆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完整;配置到县级和乡镇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可以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也可以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由各县自行确定。
  
  第六条 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车辆的使用、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性能良好,随时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 驾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同时持有本人驾驶证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外出执法时须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并携带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佩戴劳动保障监察胸牌和臂章;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专门用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外的人员使用;因监察执法需要跨辖区外出的,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
  
  第九条 工作时间以外非因劳动监察事务不得外出,非因监察执法需要不得在休闲、娱乐、餐饮等公共场所停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在下班后和节假日要及时收归统一管理、定点存放,保证车辆安全。
  
  第十条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乡(镇)劳动保障所(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应尽快组织站、所工作人员取得机动车辆驾驶员证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以保障劳动保障站所劳动监察和其他劳动保障职能的发挥。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上级和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责令其整改,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各州、市根据本地实际在与本《规定》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可制订本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车辆管理办法,并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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