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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做好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及补偿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政策,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努力提高参合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惠及农村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和健康安全的农村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列入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考核范围,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2009年度的筹资及管理工作。要在农民自愿参合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和组织发动,确保2009年度全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市)为单位90%以上的参合率,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更多的农民群众,使更多的农村群众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保障。在筹资过程中,除民政部门、企业和社会团体为五保户、贫困人口、残疾人等弱势人群资助参合资金外,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代垫、代缴,更不得虚报参合人数。 二、认真做好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宣传工作 各县(市)要认真做好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宣传发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意义、主要政策、报销规定、报销办法、资金管理和补偿典型事例。同时,要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的优势,对参合患者进行开导式、对比式的实例宣传,进一步增强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信任感和参与积极性。力求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使参合农民消除思想疑虑,树立互助共济意识和不断强化风险共担意识。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农卫司关于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面增资有关情况的通报》中有关要求“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补助经费按各40元给予补助,农民个人参合缴费从10元提高到20元”执行。 三、要统一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及时归缴参合资金并发放合作医疗证 要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使用票据的通知》(云财票〔2007〕7号)要求,在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时,一律以户为单位统一向参合农户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原则上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同时,在筹资过程中,各县(市)要明确规定农民参合费收缴工作的机构及人员,为防范农民缴费资金滞留和风险,各村、乡收缴的参合资金汇入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帐户的时间每次不得超过7天。对已缴纳参合资金的农户,要及时以户为单位发放统一编码的《合作医疗证》,保证参合农民能够及时就医减免。 四、认真核实相关数据,如实上报情况 根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通知要求,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截止日期:2008年12月31日。各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认真核实农民缴费登记表、缴费收据、资助参合登记表及《合作医疗证》的发放登记表是否相符,若有代垫、不符合规定的代缴以及虚报参合人数的,要立即纠正。各县(市)上报的参合人数如有虚假,将实行逐级责任追究制。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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