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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监察厅
【发文字号】 豫监发[2008]24号
【颁布时间】 2008-11-25
【实施时间】 2008-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33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区)监察局:
  
  《河南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已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制度,依据《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监察厅实行厅长负责制,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厅长办公会按规定的职权范围处理,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由省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厅长办公会议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遇有不同意见,经充分讨论后,由厅长作出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全局性重要问题,应做进一步调查研究,留待下次会议再议。紧急情况下,由厅长决定。
  
  第四条 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分管行政监察工作的省纪委常委、副厅长及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可请有关常委和室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五条 厅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各室提出并由办公室审核后报会议召集人审定。
  
  第六条 召开厅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并可对厅长办公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条 厅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及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的重要决定、重要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研究确定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工作会议、工作总结及业务建设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省监察厅向监察部、省人大、省政府提交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代省政府起草和报省政府批准的行政法规,审议并通过以省监察厅名义发布的工作规章、规范性文件、通报和监察决定、监察建议;
  
  (五)研究处理省委、省政府交办事项,审议报监察部和省政府及省政府领导的请示、报告;
  
  (六)研究贯彻落实省纪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行政监察事项;
  
  (七)研究政风、政纪、廉政建设方面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治理商业贿赂、预防腐败及其它专项行政监察工作;
  
  (八)讨论省辖市监察局、派驻省直单位监察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等事项;
  
  (九)研究政纪案件的处理和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事宜;
  
  (十)研究做好行政监察外事接待工作的有关事宜;
  
  (十一)研究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十二)研究决定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的聘任和解聘,以及与特邀监察员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十三)研究行政监察事业补助费的申报、分配和使用;
  
  (十四)讨论决定其他行政监察工作事项。
  
  第八条 监察厅办公室承担厅长办公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及时做好议题征集、会议通知、会场安排、会议材料收集等工作,提前将相关的会议材料发给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会后及时将会议精神、议定事项向因故缺席的人员报告。
  
  第九条 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及有关会议文书,由厅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厅长签发,并适时向省纪委常委会反馈。
  
  第十条 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按业务管辖范围,由有关业务室具体承办,并向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报告,同时将办理结果抄送办公室。
  
  第十一条 厅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及时向厅长报告,或视情况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厅长办公会议应设专人记录,记录人员应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等作如实记录,并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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