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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
【颁布时间】 2007-06-28
【实施时间】 2007-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34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四条 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不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或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在与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逐级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单位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其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内部决议文件;
  
  (二)关于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受让股份价格的专项说明;
  
  (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四)国有单位基本情况、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六)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国有单位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经批准后,应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批复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国有单位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是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手续及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上市公司章程变更的必备文件。
  
  第十七条 国有单位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的、通过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手续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即受让上市公司股东的控股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并在上述行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本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职责,并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对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开设的国有股股东证券账户做好标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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