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页] (一)工业用地60年。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四)住宅、办公楼用地70年。 (五)农业用地60年。 土地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的,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有偿使用(出让)手续。 第二十条 外商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标准(繁华地段除外): (一)工业生产用地:一类地区5元,二类地区4元,三类地区3元,四类地区2元,五类地区1元。 (二)住宅、办公楼用地:一类地区8元,二类地区6元,三类地区4元,四类地区2元,五类地区1元。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一类地区10元,二类地区8元,三类地区6元,四类地区4元,五类地区2元。 (四)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用地:一类地区4元,二类地区3元,三类地区2元,四类地区1元,五类地区0.5元。 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交齐前款规定费用的,减按费用总额的80%计收。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国家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土地使用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从签订用地合同之日起免交3年土地使用费。 (二)从签订用地合同第4年起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40%缴纳土地使用费。但企业自行开发土地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标准最高为1元。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兴办种植业、养殖业、水产业、畜牧业、建设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生产汽车配套产品、农副产品深加工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第6年起按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20%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兴办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非经营性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开发偏远地区的,10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搞农业开发成片改造中低产田的,免交土地使用费10-15年。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可以原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作为股份入股。土地使用费由中方缴纳。 第二十七条 外商以有偿使用(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进行合资(合作)经营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出让)后,土地使用者不按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逾期1-2年的,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出让金)总额的6%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2年以上的(不包括2年),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的,按市土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外汇管理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外汇存款帐户,由开户银行将开设帐户的有关情况报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经常性的外汇支出,凭进口合同和借款合同等有关付款凭证办理汇款,不需向外汇管理部门逐笔报批。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的外汇收入(包括业务范围内的贸易、非贸易收入,中外双方外汇投资款,企业借入的外汇资金等)在外汇调剂市场自由调剂。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应自行平衡,外汇确实不能平衡的,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可采取下列方式平衡: (一)组织非出口许可证和非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出口,所得外汇收入用于购进生产所需原材料及元器件。 (二)采取易货贸易形式,用本企业产品换回生产所需原材料及元器件,也可以组织非出口许可证和非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换回生产所需原材料及元器件。企业生产的产品,能替代进口的,纳入进口计划,经市外汇管理局审查批准,实行外币计价结算,收取外汇。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法取得的外汇收入,均保留现汇,并应全额进入企业外汇帐户。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向境外银行借款,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市外汇管理局备案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有余,人民币不足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市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抵押期内,外汇、人民币互不计息。 第六章 税收 第三十五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从第6年起,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地方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免征6年。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兴办种植业、养殖业、水产业、畜牧业;建设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生产汽车配套产品、农副产品深加工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或在其他行业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超过国家规定的减免期限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