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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18
【实施时间】 2005-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4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


  土耳其共和国财政部长
  
  科马尔·乌纳基坦致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的函(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谢旭人局长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的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和收入的税收问题,并代表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建议如下:
  
  根据1995年5月23日签署的《土耳其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规定,缔约国一方的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和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免征所得税。缔约国一方的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收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或任何其它类似性质的税收。
  
  我荣幸地建议,本照会及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收到上述建议的复照,构成我们双方政府间达成的协议。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财政部长
  
   科马尔·乌纳基坦(签字)
  
   (Kemal UNAKITAN)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局长谢旭人致土耳其共和国财政部长
  
  科马尔·乌纳基坦的复函(译文)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财政部长

  
  
科马尔·乌纳基坦阁下:

  
  我谨确认收到阁下2005年10月21日的照会,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的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和收入的税收问题,并代表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建议如下:
  
  根据1995年5月23 日签署的《土耳其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规定,缔约国一方的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
  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和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免征所得税。缔约国一方的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收入,在该缔约国
  另一方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或任何其它类似性质的税收。
  
  我荣幸地建议,本照会及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收到上述建议的复照,构成我们双方政府间达成的协议。”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接受上述建议,并提及该协议自本复照之日起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签字) 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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