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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15
【实施时间】 2005-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中加统计信息管理项目二期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和加拿大政府(加拿大)为在中国合作执行一项加拿大发展援助项目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谅解备忘录的性质
  
  本谅解备忘录是根据中国和加拿大一九八三年十月五日签署的《中加发展合作总协定》以及中国和加拿大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签署的关于“加拿大国际发展署计划下外国专家住房”问题的换文精神所制定的一项补充安排,旨在明确中国和加拿大对本谅解备忘录中第三条的责任。本谅解备忘录不构成一项国际条约。
  
  第二条 主管部门
  
  一、加拿大政府指定加拿大国际发展署(发展署)为负责履行本谅解备忘录加方义务的机构。
  
  二、中国政府指定中国商务部为负责履行本谅解备忘录中方义务的机构。
  
  三、加拿大国际发展署指定加拿大统计局为承担履行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所述项目义务的加方执行机构。
  
  四、中国商务部指定中国国家统计局为负责履行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所述项目义务的中方执行机构。
  
  第三条 项目
  
  一、加拿大和中国将参与实施中加统计信息管理合作项目(二期)。项目的目标是根据自身的工作重点和在国际上承担的社会、经济和环境义务,增强中国政府实施开发战略、包括同“千年发展目标”相关的发展战略的能力。项目的目的是,帮助建立一个现代化、高效率的统计体系,用以改善对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状况的监督。
  
  二、本项目的详细描述见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
  
  第四条 项目执行计划
  
  为执行本项目,中国和加拿大将制订一项目执行计划,指导本项目的活动。本执行计划制定后由中国和加拿大正式签署,该执行计划将作为本谅解备忘录的附件
  二,其主要内容包括:
  
  (1)一份详细的项目描述;
  
  (2)一份执行本项目拟用方法与手段的简要说明;
  
  (3)一份执行本项目的活动日程,包括一份主要活动时间表;
  
  (4)对本项目的各种报告要求;
  
  (5)本项目审评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职责的说明,以及审评的方法;
  
  (6)本项目所需资金;
  
  (7)中国和加拿大所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职责的说明以及他们的投入。
  
  第五条 加拿大投入
  
  一、加拿大的投入将包括:提供专业、咨询、技术、培训、项目管理和行政服务以及项目监督和评估费用。加拿大的投入详见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加拿大投入的总额将不超过一千三百五十万加元(Cdn$13,500,000.00)。
  
  二、加拿大此投入款将不得用于支付中国其直接或间接地向为执行项目或与执行项目有关而购买或获得的任何物品、材料、或服务所征收的任何税收、费用、关税或其他税款和手续费。
  
  第六条 中国投入
  
  中国的投入将包括提供:中国官员、专业、技术人员、顾问、培训专家、受训者以及项目管理、行政和协调服务。中国的投入详见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二,项目执行计划。中国投入的总额将不低于一千五百万加元(Cdn$15,000,000.00)。
  
  第七条 信息
  
  中国和加拿大将确保本谅解备忘录得以切实有效地执行。各方将向对方提供合理要求的有关本项目的各种信息。
  
  第八条 通讯联络
  
  一、中国和加拿大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提供、准备或寄发的通讯文件均需以书面形式写成。对方收件时间以派人专送,邮寄或传真发出时间为准,其具体地址分别为:
  
  中国: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商务部
  
  国际经贸关系司司长
  
  邮政编码:100731
  
  传真:(86-10)65197903
  
  加拿大:通讯地址:
  
  魁北克卡迪诺市
  
  波塔基大街200号
  
  加拿大国际发展署
  
  中国计划司长
  
  K1A0G4
  
  传真:(819)997-4759
  
  二、任何一方想使函件寄往新地址时,其地址变更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三、交给加拿大的所有通信和文件应用英语或法语写成,递交给中国的所有通信和文件应用英文或中文写成。
  
  第九条 协商
  
  中国和加拿大将相互就可能出现的与本谅解备忘录有关的任何问题进行协商。
  
  第十条 应用条款
  
  在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条款上出现的分歧将由中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通过谈判方式或双方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总则
  
  一、本谅解备忘录及构成其整体组成部分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将形成中国和加拿大对本项目的全面谅解。
  
  二、中国和加拿大在必要时可通过换文修正本谅解备忘录。
  
  三、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有效。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用中文和英文各一式两份在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代表                  代表
  
  商务部副部长             加拿大驻华大使
  
  易小准                 罗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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