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使西班牙新鲜柑橘果实安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中方)和西班牙农渔食品部(以下简称西方)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西班牙向中国出口的柑橘果实种类为橙子(Citrus sinensis)、柠檬(Citrus limon)、柚子(Cit rus paradisi)和橘子(Citrus reticulata)。 第二条 输华柑橘果园、包装厂、储藏和冷处理设施须在西方注册登记,并且通报中方。但是,中方可以派检疫人员进行必要的实地考查,并且可以核实装载水果运往目的港的集装箱和轮船货舱是否属实。 第三条 输华柑橘须来自石榴螟的非疫生产点(果园)。非疫生产点应按IPPC的有关标准建立,并经中方评估和确认。 在西方的指导下,输华柑橘的果园和包装厂应采取有效的监测、预防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IPM),以避免或降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见附1)的发生和危害。 应中方要求,西方将向中方提供上述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措施项目的有关程序和结果。 第四条 输华柑橘的包装、储藏、冷处理和装运过程,须在西方严格的检疫监管下进行,保证输华的柑橘不带有昆虫、螨类、枝、叶、土壤和烂果。 柑橘包装前要经过人工选果,剔除有缺陷的果实,并杀菌、水洗、烘干、打蜡等工序。 输往中国的柑橘与不向中国出口的柑橘应当分开单独包装和储藏。 第五条 输华柑橘的每一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清楚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并用英文标出产地、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 输华柑橘的包装应采用符合中国植物卫生要求的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包装材料。 第六条 在运输途中,输华柑橘须在制冷集装箱内进行针对地中海实蝇的冷处理。冷处理指标为果肉中心温度1.1℃持续15天,或1.7℃持续17天,或 2.1℃持续21天。 冷处理设施须经中方考核认可,冷处理操作规范见附2。 第七条 议定书实施的前两年中,西方应按每批2%的抽样比例对输华柑橘实施出口检验检疫。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柑橘不得向中国出口。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此后抽样比例可降低到1%。 对每批经检疫合格的柑橘,西方将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柑橘符合 2005年11月14日在马德里签署的《西班牙输华柑橘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西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核查。 第八条 西班牙输华柑橘入境口岸为大连、天津、北京、青岛和上海。 第九条 柑橘到达指定入境口岸时,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查验有关单证、标识和冷处理记录,并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未经指定的果园、包装厂、储藏或冷处理设施,该批柑橘不准入境。 如发现石榴螟或地中海实蝇活虫,则该批柑橘作退货或销毁处理,中方将及时通知西方暂停西班牙柑橘输华。对于已到达目的港或正在运输途中的柑橘,中方将根据截获疫情的严重程度和西方采取的措施做出决定。 如发现本议定书附1中的其他中方关注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柑橘将作退货、销毁或检疫处理 (仅限于能够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的情况),并视截获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和包装厂对华出口柑橘的资格,中方将向西方通报原因。 如发现本议定书附1以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检疫处理,中方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并向西方通报。 第十条 柑橘开始输华之前,在西方协助下,中方将派检疫官员赴西班牙柑橘产区对有害生物的监测计划、防治措施和输华果园、包装厂、储藏和冷处理设施植物卫生条件及管理措施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果园、包装厂、储藏和冷处理设施予以批准。 上述赴西考察的有关费用,包括交通、食宿和个人生活费由西方承担。 第十一条 在柑橘输华过程中,如果需要,中方将根据西班牙柑橘疫情发生动态和输华柑橘疫情截获情况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西方协商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的检疫措施。 第十二条 为确保和促进本议定书的有效执行,中方和西方可对本议定书进行全面审核和评估。 第十三条 中方和西方因歧义或执行议定书产生任何争议,将通过友好协商或谈判予以解决。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在有效期期满前两个月,中方和西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本议定书将自动顺延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