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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1-03
【实施时间】 2005-11-03
【法规编号】 134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关于实施中俄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领域合作协定谅解备忘录(2006/2007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双方”)就中俄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领域合作协定在2006/2007年度的实施,达成谅解如下:
  
  一、在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间,定期轮流在中国和俄罗斯举行年度高层次会议。第二次会议除了工作层面的磋商和探讨外,应总结和评价本两年度合作情况,签订下两年度谅解备忘录。
  
  二、2006年9月双方在俄罗斯莫斯科和圣彼得堡举行关于竞争政策和广告监管的高层次工作会议。访问费用(包括国际机票、莫斯科和圣彼得堡之间的交通费用和食宿费用)由派出方承担,其他费用(如:举办会议的费用)由接待方承担。
  
  三、2007年9月双方在中国北京和大连举行关于竞争政策和广告监管的高层次工作会议,同时总结和评价2006/2007年度合作情况,签订2008/2009年度谅解备忘录。访问费用(包括国际机票、北京和大连之间的交通费用和食宿费用)由派出方承担,其他费用(如:举办会议的费用)由接待方承担。
  
  四、双方就下列有关领域和方面进行法律、法规、信息交流:
  
  --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广告监管;
  
  --查处侵犯对方企业权益的不正当竞争和不当广告案件的情况;
  
  --有关违反对方国家竞争和广告立法的企业的情况;
  
  --竞争执法领域中,公用企业和其他具有自然垄断地位的企业(行业)利用外资的国家政策;
  
  --下属边境地区机构的有关情况。
  
  五、双方信息交流主要以在年度工作会议期间当面交换的形式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通过邮寄、互联网等方式进行。
  
  六、双方促进在以下方面的联系和合作:
  
  --在不违反法定商业秘密保护法规的前提下,协助提供一方在另一方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信息;
  
  --(应另一方要求,)在调查双方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相互提供帮助。
  
  七、双方互派人员交流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广告监管等方面的立法与执法经验。
  
  八、双方指导、协调下属边境地区机构研究签署执法合作交流协议,共同维护中俄边境贸易秩序。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
  
  本备忘录于二○○五年十一月三日在北京签订。每份用中文、俄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如在解释本备忘录时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代表       反垄断局代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反垄断局局长
  
  王众               孚伊戈尔·阿提米耶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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