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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4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

[接上页]

  第七章 财务
  
  第十八条 财政安排
  
  一、本组织的经费来源于成员国的会费、东道国政府和其他成员国的自愿捐助、其他组织的捐赠或补助以及向他方提供服务的收益。
  
  二、每个成员国应根据理事会确定的财政安排缴纳本组织会费。
  
  三、每个成员国的会费分摊比例将由理事会协商一致决定。每三年将对会费分摊比例进行审查。
  
  四、每个成员国的会费分摊比例应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平均值加以确定。
  
  五、每个成员国应向本组织缴纳最低限额的会费,称为“低限”。“低限”由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投票决定。
  
  六、成员国缴纳的会费不应超过本组织批准的预算的百分之十八。
  
  七、依据理事会的指示,秘书长可接受给本组织的捐赠、礼物或遗赠,条件是这些捐赠、礼物或遗赠没有附带任何违背本组织宗旨的条件。
  
  第八章 争端
  
  第十九条 争端的解决
  
  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之间或任何成员国与本组织在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产生的争端,应在理事会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若争端无法解决,应根据理事会经协商一致通过的附加规则通过仲裁予以解决。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人员交流
  
  应本组织要求,成员国应向与本组织承担的工作相关并在本组织职能范围内的人员交流提供便利。这类人员交流应遵循成员国与入境、停留或出境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信息交流
  
  一、本组织与成员国应在与空间科学、空间技术及其应用相关的领域为科学和技术信息交流提供便利。成员国可不向本组织提供有关信息,如其认为这样做将违
  反其与第三方的协议或危及其安全利益,反之亦然。
  
  二、在进行本组织的活动时,本组织应确保由一项科学技术研究取得的科学成果只有在负责本组织所支持的实验的成员国的科学家或工程师使用后方可公开或发表。这类科学成果和经处理的数据应为本组织所有,本组织对其享有排他性权利。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
  
  一、在本组织的项目和活动中或利用本组织拥有的资源取得的发明、产品、技术数据或技术,应为本组织所有。
  
  二、理事会应就成员国使用本组织所拥有的技术、产品、技术数据或技术及其它知识产权制定和通过指导原则和程序。
  
  三、理事会应就本组织及成员国通过适当的协定或合同使用一成员国所拥有的发明、产品、技术数据或技术及其它知识产权,通过指导原则和程序。本组织应遵守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第二十三条 技术保护和出口管制
  
  一、为确保成员国代表和有关人员履行其职责,本组织不允许任何人未经授权接触受保护的信息、项目及有关技术或措施。上述代表和人员指那些有资格处理这些受保护的项目或产品、并有资格为保护这些项目或产品及监测其处理过程而采取适当措施的人;这些人还具有制定和执行特定的技术安全计划的资格。
  
  二、为开展本组织的合作活动、方案和项目,成员国应订立有关技术保护措施的协定,并在特殊情况下推动有资格的组织及其它指定的组织订立此类协定,以制定并执行具体的技术安全计划。
  
  三、成员国应依各自有关出口管制清单中所列物项和服务的国内法规和出口管制立法行事。
  
  第二十四条 与其他实体的合作
  
  一、本组织应与联合国系统内的机构,特别是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进行合作。
  
  二、经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本组织为实现其宗旨可与非本组织成员国、其他国际组织和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理事会应为此类合作制定适当的指导原则和程
  序。
  
  第二十五条 特权和豁免
  
  一、本组织、其职员和专家以及其成员国代表在本组织总部所在地国境内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应由本组织和总部所在地国订立的特定协定加以确定。
  
  二、本组织、其职员和专家以及其成员国代表在每一成员国境内应享有为行使本组织或与本组织职能有关的职能所必要的特权与豁免。除非另有协议,此等特权与豁免应与各该成员国给予类似政府间国际组织和相关人员相同。
  
  第二十六条 设施的使用
  
  在不妨碍本组织为其项目和活动使用其建立或拥有的设施的情况下,本组织应向任何要求使用有关设施的成员国开放这些设施。理事会应就向成员国开放有关设
  施制定指导原则、程序和实际安排。
  
  第十章 修正
  
  第二十七条 公约的修正
  
  一、任何欲就本公约提出修正案的成员国应将其修正案书面通知秘书长,秘书长应在理事会讨论前至少三个月将该修正案通知成员国,理事会可就修正本公约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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