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6.2如果在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该探针(多个探针)记录读数应相应的调整。如果调整结果表明未能符合指定的处理方案要求,则该处理将判定为无效处理。由DAFF、AQSIQ官员与出口商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果实。 6.3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要附有表明要求的冷处理已完成的适当数据统计。 6.4DAFF和AQSIQ官员必须在确认某处理成功之前背书上述记录和统计值,且应AQSIQ要求,提供上述背书的记录以供审核。 6.5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下,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a)DAFF和AQSIQ官员确认第6.3款所要求的条件仍满足,或 (b)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7.装入集装箱 7.1装货前集装箱必须经DAFF和AQSIQ官员查验,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7.2果实需要在防虫的建筑物内装箱或冷藏室入口和箱体间用防虫材料围住。 8.集装箱的封识 8.1由经授权的DAFF官员用编码的封条将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封识,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8.2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CIQ官员开启。 9.未立即装箱的水果的存贮 9.1处理过的果实未立即装箱可以存贮,但需由DAFF维持安全状况: (a)如果果实存贮在处理室内,则处理室的门必须封闭; (b)如果果实转移到另一贮存室内存贮,则必须用经DAFF批准的可靠的方式转移且另一贮存室内不得有其他水果; (c)随后的装箱必须按照第7款的规定在 DAFF监管下进行。 10.植物检疫证书 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包装厂或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必须写进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内。 附3: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1.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2.记录仪类型 DAFF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2.1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 2.2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2.3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2.4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2.5打印出的温度记录,应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3.温度的校正 3.1校正必须用由DAFF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3.2任何读数超出0℃±0.6℃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3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DAFF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3.4水果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CIQ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4.温度探针的安插 4.1包装好的果实应在DAFF监管下装入运输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4.2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a)1号果温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b)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 (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d)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4.3所有探针必须在DAFF授权官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4.4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或以下。 5.集装箱的封识 5.1由经授权的DAFF检疫官员,用编码封条对装上货物的集装箱进行封识; 5.2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CIQ官员开启。 6.温度记录及确认 6.1运输途中的冷处理是指装运水果的集装箱离开澳大利亚到中国第一到达港运输期间或延续入境口岸后进行的冷处理。 6.2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正式开始计算。 6.3船运公司应下载冷处理温度记录,并将其提交入境港口的CIQ。 6.4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处理在船到达中国口岸之前途中就已完成,可允许在途中下载处理记录并传送到CIQ以便审核。但是根据要求,在 CIQ完成温度探针再校正前,不能认为该处理有效。因此,是否在到达中国之前中止冷处理(如逐渐提升运输温度)是一个商业决定。 6.5CIQ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根据探针的校正结果,判定处理是否有效。 7.植物检疫证书 7.1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和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7.2水果入境时,需向CIQ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