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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泰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第11001/1454号照会,内容如下: “泰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泰王国政府确认,泰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泰王国政府在南宁市设立泰王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驻南宁领事办公室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泰王国政府在南宁设立泰王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驻南宁领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南宁领事办公室)。该领事办公室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执行领事职务。 二、泰王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泰王国增设领事机构的权利。设领地点、领区范围等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南宁领事办公室及其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依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享受相应的特权和豁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南宁领事办公室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五、双方将根据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泰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于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