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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如果中方发现泰国输华鳄鱼肉违反本议定书的规定,将立即通知泰方,并对相关产品作退回、扣留、销毁或其他处理。泰方应与中方合作处理问题,包括通报中方需采取的补救措施,如召回其他可能受影响的产品,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所称鳄鱼肉是指冷藏或冷冻鳄鱼屠体的任何可食部分,但不包括内脏(心、肝、脾、肺、肾、胃、肠、子宫、膀胱等),以及罐装或干制的可食用鳄鱼产品。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修改。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如果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欲修改或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自动延期5年。 本议定书于2005年9月22日在泰国清迈签署。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应就议定书的实施进行协商。本议定书一式两份,每份都用泰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有效,如有异议,以英文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泰王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农业与合作部部长 李长江 素达拉·盖育拉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