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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9-22
【实施时间】 2005-09-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4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中国从泰王国输入鳄鱼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接上页]

  第十一条 如果中方发现泰国输华鳄鱼肉违反本议定书的规定,将立即通知泰方,并对相关产品作退回、扣留、销毁或其他处理。泰方应与中方合作处理问题,包括通报中方需采取的补救措施,如召回其他可能受影响的产品,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所称鳄鱼肉是指冷藏或冷冻鳄鱼屠体的任何可食部分,但不包括内脏(心、肝、脾、肺、肾、胃、肠、子宫、膀胱等),以及罐装或干制的可食用鳄鱼产品。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修改。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如果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欲修改或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自动延期5年。
  
  本议定书于2005年9月22日在泰国清迈签署。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应就议定书的实施进行协商。本议定书一式两份,每份都用泰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有效,如有异议,以英文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泰王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农业与合作部部长
  
  李长江                    素达拉·盖育拉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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