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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中卫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政府补助、居民缴费、防治结合、保障基本医疗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广覆盖,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需求兼顾门诊的原则; (二)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 (三)坚持以保障水平确定筹资水平的原则;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费用由政府负担的原则; (五)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首诊、双向转诊、门诊大病在社区服务和管理的原则; (六)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发改委(物价)负责两定机构的物价执行情况的核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安排和拨付。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和低收入老年人的身份认定及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补助。 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 各镇(乡)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城镇居民的参保工作。 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具体负责沙坡头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中宁、海原两县的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医疗保险事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 (二)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并负责执行经市劳动保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按时上报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根据协议对其有关业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五)提出改进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及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参保对象及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过去无稳定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 (二)出生40天以后的婴幼儿、少年儿童、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城镇其他未成年人; (三)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四)外来务工人员及子女; (五)城镇其他居民。 第八条 参保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健康教育咨询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卫生服务; (三)享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第九条 参保人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配合定点医院治疗,按照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缴费及标准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的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