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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发[2008]145号
【颁布时间】 2008-11-23
【实施时间】 2008-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44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五、规范公益广告设置发布行为
  
  要有计划地规划建设公益户外广告发布设施,同时,充分利用现有户外广告设施,整合户外广告设施资源,在市创建及重大活动期间确保公益户外广告发布率不低于20%。市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设置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市容主管部门办理设置许可手续;需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免费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悬挂各种条幅、布幔。重大宣传、节庆活动期间确需设置公益性条幅的,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活动方案,由市市容主管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办理许可手续。
  
  六、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市容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对各类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日常管理以及安全防范等进行全过程监管。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产权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加强对本单位及下属机构的产权楼体容貌和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的管理,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张贴相关宣传资料,保持楼体外立面整洁。各区要有计划地在居民小区内设置一定数量的“便民张贴栏”,供相关服务企业和市民发布便民信息,由物业管理公司、社区居委会负责日常维护。
  
  七、建立严格的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并列入市综合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市、区两级市容主管部门在审批户外广告(店招)时,未按照规划要求越权审批的;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许可期限仍未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的;对擅自设置、超期设置、破损的户外广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拆除的,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分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对违反规定擅自批设或者设置户外广告的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八、集中开展户外广告(店招)整治活动
  
  本着“规划先行、提前介入、减量治乱、协调规范、统一设计、提档出新”的原则,集中开展户外广告(店招)整治活动,全力打造户外广告(店招)设置亮点路(段)。一是重点整治列入创建“严管街”道路的户外广告(店招)。对“严管街”道路(段)范围内户外广告(店招)重点整治,擅自设置、超期设置的,符合规划要求的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二是严格控制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工作。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未出台之前,建成区内不得新设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确需设置的,须经市政府批准(遮挡拆迁、施工工地的围墙临时性户外广告除外)。三是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将户外广告(店招)整治工作列入市对区城市管理综合目标考核,重点检查、考核责任单位对户外广告(店招)经费投入情况、规划执行情况和整治效果,确保整治工作按时完成。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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