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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集散交易中心网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具体由各级供销部门会同经济和商务局、发改、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共同规划。 (2)集散交易中心的建设和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招标,由州供销社制定招标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投标的主体企业必须是公司制企业。 (3)集散交易中心应具有治安、消防、外来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卫生及各工种岗位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中心内各经营主体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并符合市场分类管理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州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各级供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三)综合利用处理网络。 由政府统筹规划,实行“绿色政策”。具体由州发改委牵头会同州供销社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和政策,根据我州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实际情况,选定有一定规模和加工制造能力的生产企业作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加工生产的终端,吸纳技术含量高、生产规模大的资源再利用现代企业加入,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再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选定开发利用项目,对外招商建设,逐步形成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再生资源产业群,促使再生资源行业走上产业化道路。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州长作为召集人,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区管委会领导,州发改委、经委、公安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商务局、计生委、环保局、供销社、法制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消防支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州供销社是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我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要根据“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结合文明社区建设和再就业工程,宣传、组织、实施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二)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程,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和实施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我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各级财政每年要在预算中安排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经费。 (三)依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地方管理办法,明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处理规范和标准,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从业标准,为我州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网络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对规划建设的回收站、集散交易中心和利用再生资源的项目,各县(市)和各区管委会要在资金、用地上给予扶持,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设立的社区回收站点,属于公房的,应适当降低租金标准。二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从业人员属于本地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伍军人的,可按规定享受下岗再就业等优惠政策。三是鼓励各类企业进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发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对长期坚持使用和添加再生物料的企业,要制定相应的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强制要求可使用再生资源的企业按一定比例应用再生物料。四是科研部门要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开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研究,对用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技术与产品开发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和经费等支持。 (五)培育骨干龙头企业。由州供销社牵头负责吸收社会力量,采取多元投资等形式组建再生资源开发网络建设的龙头企业。在推进网络建设过程中,龙头企业要以资本或生产为纽带,以整合网络资源为基础,以建设项目为核心,以标准化和规范化为手段,以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六)各级供销部门要进一步发挥现有网络的作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在行业自律和价格、品种、流向,行业准入标准、统一标识、服务规范的制定,以及从业人员的培训等方面,发挥指导作用。 (七)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资源再生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意识。要与社区建设相结合,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自觉交投再生资源和使用再生资源产品。有关单位要充分运用政府采购制度,带头使用再生资源产品,建立再生资源网站。 四、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规划、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整个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8年为筹备阶段,召开联席会议,完成方案设计和立项报告,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和筹措建设资金。 第二阶段:2009年--2011年为实施建设阶段,在完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项目投入试运营。 第三阶段:2012年为组织验收阶段,项目全面运转,组织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