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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将所有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包括已确认信息的和未确认信息的资金)全额自动汇划到中央财政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日终余额为零。 第九条 北京专员办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对账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准确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一)对代理银行报送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旬(月)报表》进行核对。 (二)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与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务进行核对。 (三)通过财政国库管理外围平台查询票据等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核对。 第十条 北京专员办应按规定对三峡基金进行清算和征缴,并及时向财政部报送相关资料和报表。 根据华北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北京专员办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华北电网企业全年应缴三峡基金的清算和征缴;在4月5日前,将上年度三峡基金征管工作总结报告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企业司。 第十一条 北京专员办应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印制发放流程》等要求,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领用、保管、使用的管理工作。 (一)领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对已领票号段申请认证,经财政部国库司确认后方可使用。 (二)领到票据后要进行登记,作废票据的各联次均应完整保存,不得丢失票据。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存根联(第5联)应保存5年,存档备查。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专员办登记造册,报财政部国库司统一核销。 第十二条 北京专员办建立和完善征收管理台账,登记三峡基金征收、入库、票据管理、专项检查等情况。 第十三条 北京专员办应加强对三峡基金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加强与华北电网企业的信息沟通。 第十四条 北京专员办应根据财政部要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工作按《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三峡基金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三峡基金征收计划执行情况; (三)三峡基金收缴及入库(专户)情况; (四)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第十六条 北京专员办在征收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的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对擅自改变三峡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基金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