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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自治州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自治州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7〕1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自治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结合自治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自治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变企业经营机制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做到“四个有利于”,即:有利于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有利于企业加快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构建新的市场体系,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和信贷资金安全。 (二)保留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做大做强粮食购销企业。坚持因地制宜,一企一策,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目标。 (三)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形成以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格局。按照有效调控市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业务覆盖全州的要求,温泉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博乐市、精河县可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对业务量小、经营艰难、长期亏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对少数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依法破产,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重新组建新的购销企业。 在企业改制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并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同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含温泉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分别由州、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托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委托监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履行管人、管事的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在改革中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重点是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监督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决策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公司法》,完善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提高效率。 (五)妥善解决粮食企业的“三老”问题,为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继续解决好粮食企业的“老账”问题。对2005年已清理审计认定的未占用农发行贷款的政策性粮食亏损,待自治区相关配套办法出台后,妥善解决。 切实管理好政策性“老粮”。对自治区已锁定的政策性“老粮”,在未销售前,超储部分按现行办法和标准将继续给予利息和费用补贴,其它给予利息补贴。 妥善解决好企业的“老人”问题。企业离退休人员交由社会统一管理。根据《批转“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收费等几个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博州党办〔1997〕70号文件)精神,对改制前企业承担的退休职工医疗费、取暖费,按人均3万元的标准,筹集资金一次性缴足后交由社保部门统一管理。退休人员的大病医疗补助个人承担部分,由所在县市社保部门负责分年度收缴,单位缴纳的部分由所在县市社保部门从企业缴纳的“两费”中代为缴纳。 (六)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在企业改革中,对竞聘未能上岗的职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自愿离开企业的职工,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有条件的企业可继续执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在改革中,企业要缴清欠缴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在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对企业在册职工进行认真审核,核对其身份、工龄、工资等有关情况,确保在册人员一个不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