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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省驻文单位、驻文部队: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8〕203号)精神,为做好我州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接收时间 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安排退出现役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从11月底开始离队,安置部门从11月底开始接收,12月底基本接收完毕。其中:报考政法院校并被录取入学的士兵,退出现役时间为10月1日,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报考政法院校提前退役字样”。对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推后离队的,接收安置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和离队时间及相关事宜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做好退役士兵运送工作 各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退役士兵运送的有关规定,各尽其责,通力合作,精心组织,确保退役士兵按照规定时间均衡离队和运送任务圆满完成。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为退役士兵返乡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各县军用饮食供应站要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 三、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和我省有关政策措施,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2008年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工作。各县、各有关部门要深入了解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要组织退役士兵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深化我军优良传统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建设形势,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教育退役士兵坚决服从军队改革建设大局,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增强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把加强教育与严明纪律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真情关爱退役士兵,妥善处理涉及退役士兵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要关注在执行军事任务中受伤、家庭遭受地震等自然灾害的退役士兵,满腔热情地为他们排忧解难,确保退役士兵文明离队,安全返乡。 (二)抓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09年4月20日前下达。要切实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在计划岗位内设置限制性、歧视性条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确保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顺利推进。全州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必须于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 要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安置”的原则,继续全面实行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办法。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至8级的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重点安置、优先安排;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时予以适当照顾。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工作纪律,规范考试考核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档案的审核,对假立功、假伤残的退役士兵,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安置资格。 (三)继续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措施办法,积极创造条件,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严格执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资金补助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要紧密结合实际,加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宣传工作,引导、鼓励和扶持更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