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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力求创新,积极推进。一是原有试点单位在已开展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试点工作,力争在制度、机制等方面有更大的突破;二是新增试点单位要高标准、高起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新增试点地区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机构,编制试点方案,由当地政府颁布实施;三是非试点地区,要按照总局2004年及2005年开展的矿山和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部署,将矿山及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纳入环境监察日常工作范围。 (三)加强执法,确保成效。各地要通过试点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引导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步入程序化、制度化轨道。同时要紧紧抓住试点契机,结合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生态保护执法能力。各级环保部门要从解决本地突出的生态问题入手,严格执法,大力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和案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金冬霞 电话:(010)66556458 传真:(010)66556457 电子邮件:jdx@12369.gov.cn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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