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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颁布时间】 2007-06-18
【实施时间】 2007-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47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办处: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专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依据《设立专利代办处申报办法》(国知发管字[2001]第176号)在地方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代办处主要承担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专利业务工作及相关的服务性工作。代办处的工作职能属于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代办处应设置为独立处室。
  
  第三条 专利局和所在地方知识产权局分别负责对代办处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管理。
  
  (一)专利局负责代办处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的确定;代办处工作规程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代办处人员的业务培训;代办处业务工作补贴款的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代办处机构、编制、办公场所的落实及补贴款的使用管理;代办处工作人员的配备和管理;落实专利局对代办处的各项管理规定,保证代办处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四条 地方知识产权局根据相关要求,至少为代办处配备四名大专以上学历的正式工作人员(其中财会人员应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初级会计电算化资格证书的会计和出纳各至少一名),并根据业务量的增长依比例增加人员。
  
  代办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利局培训合格并在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备案,方可上岗工作。未经备案的代办处工作人员,不得在代办处发出的各种通知书上署名。
  
  地方知识产权局应保证代办处人员的相对稳定,每年实行轮岗的人数不得超过已备案人员的三分之一。代办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在一周内正式报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备案。
  
  第五条 代办处受专利局委托,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理专利申请、收缴专利费用,从事与专利申请相关事务的查询、咨询等服务性工作,开展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一)按照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规定的专利申请受理范围,接收、审核、处理专利申请文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确定申请日、给出申请号,对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书进行审批,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或费用缴纳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文件转交专利局受理处处理。
  
  (二)按照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缴专利费用,确定缴费日,开具专利费用收据。对提供缴费信息不完整,无法开出费用收据的汇款予以退回。
  
  专利费用收缴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收费业务及账务处理方面的管理,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
  
  (三)按时完成专利申请和专利费用的数据采集、校对工作。在保证数据准确的前提下,按规定期限分别向专利局受理处、收费处传输数据,邮寄申请文件和票据,转缴收取的专利费用。
  
  (四)做好查询、咨询等服务工作。为审查员与申请人远程会晤、申请人和社会公众办理专利文件副本、专利登记簿副本等提供服务。
  
  (五)完成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代办处应当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积极有效地履行各项职能。
  
  (一)代办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建立优良的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代办处正式开展业务工作后,未经批准,不得停止或改变代办处工作职能,应当严格执行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和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的各项管理规定。
  
  在收费工作中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费用,按规定收取的专利费用应当按期如数上缴,不得擅自挪用、滞留。
  
  (三)代办处工作人员在业务工作中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不得收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严格按工作规程操作,自觉遵守保密工作条例,不得泄漏或越权使用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信息。
  
  (四)代办处应当严格按照业务质量管理办法及业务质量标准等规定,强化业务质量管理,建立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保证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工作任务。
  
  (五)代办处应当认真执行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保证业务工作正常运行。当设备或系统发生故障无法使用时,应及时通知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故障发生的原因及出现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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