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七条 专利局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对代办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方式包括:上岗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提高培训。 上岗培训是针对新开业代办处人员进行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操作技能的系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放结业证书(上岗证)。此项培训每年举办两期。 继续教育培训是针对代办处在岗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的更新培训,每年举办一期。除举办培训班外,还将通过其他形式为代办处人员提供业务学习交流的机会。 提高培训侧重对管理人员进行与管理和业务相关知识的扩充,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此项培训每年举办一期。 第八条 专利局根据代办处业务工作情况,每年按季度向代办处拨付业务工作补贴费。 (一)固定费用补贴 固定费用补贴主要为自动化费,包括设备购置费、设备维护费、耗材使用费等。其中设备购置费包含代办处开业所需设备及更新、增加设备费用。 根据年申请受理量,将固定费用补贴划分为以下三档: 1.年申请受理量在2万件以下,固定费用补贴为20万元; 2.年申请受理量在2万件以上至5万件,固定费用补贴为25万元; 3.年申请受理量在5万件以上, 固定费用补贴为30万元。 (二)变动费用补贴 1.按受理申请件数、收费笔数计算费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按28元/件,受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按25元/件,收缴专利费用按3元/笔给予补贴。 2.按受理申请总件数计算质量奖励费,3元/件。该奖励费根据业务质量情况按月计算,按季度随补贴款发放(计算标准参照业务质量管理办法)。 (三)其他业务工作费用补贴 由专利局授权或委托代办处开展的其他工作,按实际需要拨付费用补贴。 (四)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代办处补贴款使用的管理,按照补贴款使用管理规定落实补贴款使用的各项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促进代办处业务工作的开展。 (五)专利局对代办处工作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对补贴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代办处按年度上报补贴款使用情况,及时解决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建立年会制度。每年一季度召开代办处年会,总结上一年度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表彰先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重点布置当年工作任务。定期举办业务研讨会,对业务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及相关学术问题进行交流。 第十条 建立年检制度。专利局办公室和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对代办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代办处工作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岗位、人员的落实情况;业务工作完成情况;补贴款的使用及管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 建立奖惩制度。专利局制定先进代办处评选办法,依比例评选年度先进集体及专项奖,在给予精神鼓励的同时,辅以一定物质奖励。 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补贴款使用管理规定,兑现对代办处人员的奖励费用。 代办处业务工作、管理工作出现差错或失误,按照业务质量管理办法扣除相应补贴款。 对违反本规定,产生恶劣影响并造成损失的,代办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视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代办处,专利局将对其通报批评、警告,情节严重者,将责令其停止工作进行整顿,直至撤销代办处工作职能。 第十二条 为全面了解代办处情况,各代办处应在每年7月份向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提交上半年工作汇报,每年1月份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具体时间以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发出的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办发〔2005〕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