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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督促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 结合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紧紧围绕实现“十一五”污染物减排目标,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注意了解三个体系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地方政府认真落实节能环保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符合地方特点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把指标的完成情况真正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推动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实行问责制,对三个体系建设中组织领导不得力、指标分解不到位、落实措施不具体或者在上报统计、监测和考核结果时弄虚作假的,要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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