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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请示》(邮银请字[2007]1号)及有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开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二、你公司应根据各地邮政储蓄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严格掌握业务开办条件,通过内部授权方式,逐步在全国城乡地区有序规范地开展此项业务。 三、在开展此项业务时,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管理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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