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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颁布时间】 2007-06-07
【实施时间】 2007-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49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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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锅炉改造和重大维修的安全管理
  
  (一)方案审查。
  
  锅炉改造和重大维修的方案应当提交实施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并列入监督检验的技术资料审查内容。
  
  (二)更换部件的制造。
  
  锅炉维修改造中须更换的承压部件,应当由持相应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制造,其设计文件需经检验检测机构鉴定,产品应当经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三)现场弯管要求。
  
  由于施工需要,必须在现场进行锅炉元件弯管时,弯管工作可由具有相应资格的锅炉维修改造单位进行。
  
  六、关于衍射波时差法超声波检测(TOFD)方法的应用
  
  对现场制造壁厚度60mm以上的压力容器,可以采用TOFD检测方法替代射线法进行无损检测。从事TOFD检测的无损检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TOFD无损检测标准未公布前,应当参照国外成熟标准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经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进行备案。
  
  (二)从事TOFD检测的无损检测机构至少应具有超声波无损检测(UT)Ⅲ级人员1名,UTⅡ级资格4年以上(含4年,下同)人员2名,作为TOFD检测责任人和操作复核人员。
  
  (三)从事TOFD检测人员应当具有UTⅡ级资格4年以上(含4年),其TOFD操作技能经全国无损检测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
  
  七、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压力管道安装的安全管理
  
  (一)电站锅炉用压力管道元件要求。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规定,持有压力管道元件第一组A级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制造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元件(如三通、弯头、给水管、汽水连接管、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对流管、集中下降管等)。鉴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D2001-2006)已对上述压力管道元件组别和级别进行了调整,2007年1月1日以后持有A级元件组合装置或A级钢制无缝管件(耐热钢≥450℃)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继续制造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元件(如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给水管、汽水连接管、对流管、集中下降管、三通、弯头等),不再领取 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电站锅炉(含四大管道)总承包商或制造安装单位采购上述压力管道元件时,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按电站锅炉部件的要求实施制造监督检验”,未经监检合格的压力管道元件不得在电站锅炉上使用。对于使用条件大于等于450℃的耐热钢制无缝管件及所用的管材,还必须提供持久强度数据和高温性能试验数据。
  
  (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制造管件的要求。
  
  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制造用于本公司生产压力容器配套的连接管件和法兰,其所生产的与压力管道连接的管件和法兰不得单独销售。
  
  气体压缩机、制氮、制氧机制造企业,已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可以安装撬装产品上的气体管道,否则,应当取得压力管道元件组合装置许可证。
  
  (三)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管道的安装要求。
  
  为方便企业,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联接热力管道总长不超过200米时,该锅炉及其相联接的热力管道可由取得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并进行安装,并由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机构一并实施安装监检,纳入锅炉使用登记。如管道长度超过上述范围时,与锅炉联接的热力管道必须由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纳入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四)医用氧舱系统中压力管道的安装要求。
  
  取得A5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可以安装医用氧舱系统内配套的压力管道,并由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单位一并实施安装监检。氧舱系统内配套的压力管道纳入医用氧舱使用登记。
  
  (五)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要求。
  
  已取得GB级或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配备相应数量起重工后,可以安装与其相联接的D级压力容器,不再领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
  
  (六)钢管制造单位无损检测等人员资格要求。
  
  压力管道钢管产品的制造许可已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总局已对在有效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直接转换。目前,钢管生产企业的无损检测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非全部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考虑到历史情况,在2007年年底前可以暂予认可钢管生产企业人员所持有的无损检测和其他作业证书,期间,总局将尽快提出适当的方案对无损检测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资格予以考核换证。
  
  八、关于气瓶安装检验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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