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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6-04
【实施时间】 2007-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50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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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建立了与人口计生部门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保险公司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及时反映各计划生育保险产品群众参保、保费积累、保险理赔以及赔付水平等情况及分析结果。
  
  三、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基本要求是:
  
  (一)政府组织。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中,筹措必要经费,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二)市场运营。要按照市场规则,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开发和经营计划生育保险产品,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
  
  (三)独立核算。要对计划生育保险的投保、理赔及资金管理、运行实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计划生育保险监管制度,加强检查和指导,保障资金安全,保证保险责任落实到位。
  
  (四)群众受益。计划生育保险的成本和各项费用不高于30%,以保证保险公司保本微利,最大程度地回报参保群众,提高计划生育保险的保障力度。要根据实际赔付水平,建立费率正常调整机制。
  
  主要内容有:
  
  一是农村计划生育手术保险试点。通过建立手术保险制度,保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能够得到基本的治疗服务和必要的扶助。计划生育手术保险由县或县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在群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并缴纳保险费。要积极争取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开展计划生育手术保险。
  
  二是独生子女保险试点。要认真总结各地开展独生子女安康保险、独生子女两全保险的经验,开展独生子女保险试点,保障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及重大疾病等风险。独生子女保险由乡(包括镇、街道办事处)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或办事机构统一组织向保险公司投保。可宣传动员群众自愿运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参加独生子女保险。
  
  四、组织实施
  
  一要成立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口计生委和中国保监会联合成立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协调、部署安排试点工作。各试点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和保监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试点工作,制定计划生育保险的具体运行管理制度。要通过招标或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计划生育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并签订有关协议。要配备必要的专(兼)职人员,争取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试点地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多方筹集资金,协调制定政策,并将试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动员群众参加计划生育保险,确定资格对象;组织开展人口计生系统的保险知识培训。
  
  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建立专门的计划生育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监督指导计划生育保险经验数据积累,加强对计划生育保险产品、经营主体准入及市场行为等方面的监管。
  
  各有关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与人口计生部门签订的协议,开发计划生育保险产品,履行保险责任,及时落实理赔,实行理赔信息公开,同时,加强内部管理,降低保险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三要广泛开展宣传培训。试点地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通过开展各种培训班、研讨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计划生育保险的宣传培训。要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干部为重点,提高其对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掌握计划生育保险的实质、特点及基本要求,善于利用保险机制,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利益,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要面向广大计划生育群众,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引导其积极参加计划生育保险。
  
  四要加强评估和监督。各地人口计生委和各有关保险公司要建立计划生育保险的信息管理交流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对计划生育保险运行各环节进行监督。
  
  国家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试点工作的总结评估。试点地区每半年对试点工作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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