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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加强地方统计调查机构建设。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统计局《关于组建87个县级地方调查队的通知》和州编委《关于组建漾濞等7县县地方统计调查队的通知》(州编委〔2008〕42号)要求,在国家没有建立调查队的七个县组建地方统计调查队,完成好统计调查任务,名称统一为:“xx县地方统计调查队”;在国家统计局已建队的县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强统计力量。 (十)完善统计制度方法。通过改革,建立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多种调查方法全面运用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重点要完善农村抽样调查,大力推进规模以下工业、非公经济、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服务业和物价的抽样调查工作,加强能源统计,做好人口、劳动力、环保、生态、社会保障和社情民意调查统计,逐步推进抽样调查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应用,增强抗干扰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正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规模、结构、比例、速度和效益情况。各级统计部门要牵头做好各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方法科学、技术先进、结构合理的现代统计调查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统计指标体系,使统计信息更好地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优质服务。 五、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部门,也是统计数据审核发布的主管部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备案。政府对部门和行业考核使用的统计数据一律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各部门及新闻媒体需公布未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按法定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依法公布。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应由地方各级统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避免数出多门。 (十二)建立统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论证和对经济社会发展运行情况的分析研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统计工作负全责,要确定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承担本部门统计工作并为其解决相应的工作条件。统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避免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职能部门重复统计,建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十三)各部门和行业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提供本系统的基本统计数据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统计、会计和业务等方面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应依法查处。 (十四)要切实加强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工作。应在各级统计部门、基层统计单位、规模以上企业中建立起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制度,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政府统计部门应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确保规范操作、科学统计,保证统计数据的源头质量。 六、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十五)依法治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根本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做好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知识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关注统计、重视统计、支持和配合统计的良好氛围。 (十六)严格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统计法制观念,带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坚决制止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要坚持实事求是,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不得擅自修改或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县市政府统计局要依法设立统计法制机构,配备专职的统计执法人员。 (十七)建立统计工作巡查制度。从2008年起,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进行巡查,加大统计监督检查力度,各级统计机构和监察、司法等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协作配合,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使统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七、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水平 (十八)推进信息化建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统计数据及时性和准确性的重要手段。〖HTF〗各级政府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进度,加快统计网络直报系统、统计数据管理系统、统计数据信息分析运用系统和经济社会信息资源共享系统的建设步伐。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根据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和政府管理的要求,加快统计信息工程建设规划步伐,基本形成州、县市、乡镇三级统计部门互联互通,集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于一体的网络系统,逐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大中型企业延伸覆盖,为提高工作效率和优质服务奠定基础。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