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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8]81号
【颁布时间】 2008-11-19
【实施时间】 2008-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55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乌前旗、乌中旗、乌后旗、磴口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非煤矿产资源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是从源头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加快构建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探、采、选、冶、加五位一体的产业体系,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49号)和《巴彦淖尔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规划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积极开展了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但目前工作进度比较缓慢,距离自治区的总体要求和既定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为了进一步巩固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及“回头看”成果,加快推进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确保完成整合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旗县政府是我市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旗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旗县政府认真贯彻全市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会议精神,必须高度重视资源整合工作,将其纳入政府重点议事日程,抓紧研究部署,组织精干力量尽快推进落实。务必于2008年12月中旬完成全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任务。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旗县,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明确整合任务,把握整合原则。本次整合的重点是自治区批准我市的21个整合区(见《巴彦淖尔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规划实施方案》),包括金属矿产18个区域,非金属矿产3个区域。其中,乌拉特前旗7个,乌拉特中旗8个,乌拉特后旗5个,磴口县1个。按照支持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下游加工企业整合上游矿山企业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巴彦淖尔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规划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整合主体难以推进整合的、或整合区域内尚未确定整合主体的,由所在区域旗县政府选择经济实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企业重新确定整合主体。一时难以完成整合的企业,被整合企业要做出书面承诺,并与整合主体企业签定整合协议,可暂缓办理转让变更手续。要加大对小规模铁选矿厂的整合力度,年选矿能力达不到100万吨的铁选矿企业,列为整合或关闭对象。自治区政府出资的项目暂不列为整合对象。
  
  三、加强部门联动,坚持依法整合。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事关我市四大支柱产业的发展壮大,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按照“政府引导、部门服务、企业联合、平等有偿、择优扶强”原则,通过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推进矿产资源向经济实力强、整体素质高的大企业集团集中,向延伸产业链条的加工冶炼项目集中,向具有先进生产技术、集约节约利用矿产资源的企业集中,实现矿山工业整体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对于被列为整合对象但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照延续、变更手续,并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同时,大力支持被确定为整合主体的龙头企业采取合资、合作、兼并、参股、控股等方式,对已有同类企业进行整合。
  
  各有关旗县政府务于12月15日前,将资源整合完成情况书面上报巴彦淖尔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8237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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