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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9-02
【法规编号】 13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与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关于信托基金项目的行动计划

[接上页]

  2.“政府”保证对实施本项目所需的仪器、材料、物资和各项服务免予征税或征收其它费用。
  
  3.无论“政府”或其有关单位都不应对“教科文组织”转入或转出的资金征收任何商业银行手续费。
  
  4.“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推动本行动计划的活动并向“教科文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和代表“教科文组织”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提供必要的设施,以加快、加速本项目的实施。“政府”应特别向他们提供以下权利和设施:
  
  A.迅速发给签证、证件或许可证,不收费用;
  
  B.进入工作现场和一切必要地点的权利;
  
  C.为本项目的正常开展所需的自由行动--无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出入境;
  
  D.最优惠的合法兑换率;
  
  E.与本行动计划有关的仪器、材料和物资进出口所需要的许可证,以及随后的出口许可证;
  
  F.“教科文组织”官员或代表“教科文组织”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所属的和个人所用或所消耗的财产之进口所需的许可证,以及这些财产随后出口所需的许可证。
  
  5.“政府”应负责处理第三方可能向“教科文组织”及其财产、人员或代表“教科文组织”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提出的索赔要求,并且在因开展本行动计划的活动而造成任何索赔或债务的情况下,“政府”应使“教科文组织”及其财产、人员和代表“教科文组织”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员不受损害,除非“教科文组织”和“政府”同意这种索赔或债务是由于这些人员的疏忽行为或故意渎职而造成的。
  
  第八条 最后条款1.本行动计划一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本计划经“教科文组织”和“政府”的书面同意,可予以修改。签字双方应对另一方提出的本行动计划修改建议给予充分和满意的考虑。
  
  2.经“教科文组织”或“政府”书面通知对方,可以终止本行动计划。只要此类终止不影响任何一方在终止前根据本行动计划本着善意所造成的债务方面的义务,在收到这类通知90天后应终止本行动计划。
  
  3.根据本行动计划由“教科文组织”和“政府”所承担的义务应超越本行动计划的失效期和终止期,以使“教科文组织”的人员、资金和财产得以有序地撤出,并使双方结清账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
  
  国家文物局代表                     代表
  
  张柏                          青岛泰之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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